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毕业生成长成才,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在校期间至少两年获得“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及公益活动;每年综合测评排名全班30%以内;并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
2.在省级以上竞赛中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集体获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1.工作部署:学生处组织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3.个人申请: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4.各系评审:各系根据评选办法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名单和材料送至学生处(材料必须附有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获奖证书原件及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的审核推荐意见)。
5.学院复核与公示:学生处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