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2浏览次数:296

惠院发〔2014132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毕业生成长成才,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对象:我院全日制在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至少两年获得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及公益活动;每年综合测评排名全班30%以内;并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

1.英语等级考试中通过六级;

2.在省级以上竞赛中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集体获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3.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4.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5.至少有一届任满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工作成绩突出者;

6.成功创业者。

第四条  奖励标准:500/人。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工作部署:学生处组织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工作。

3.个人申请: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4.各系评审:各系根据评选办法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名单和材料送至学生处(材料必须附有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获奖证书原件及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的审核推荐意见)。

5.学院复核与公示:学生处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条  表彰方式

在毕业典礼上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在毕业生考试中如有重修者,将取消获奖资格。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从20149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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