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基金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院对广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第二条 本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管理,基金的有关材料及证件由学生处具体负责保管。
第三条 资助对象:来自农村和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相当困难,未达到惠州市居民或在校学生基本生活水平的;或是身患大病、重病、意外事故、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评选条件:除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的情形外,还要求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较好,专业课成绩达到良好,公共课成绩及格以上。
第五条 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1)学生个人申请;(2)各系提出初审意见;(3)学生处审定,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七条 基金来源:(1)学院奖助基金;(2)社会各界及热心人士资助;(3)其它途径。
第八条 社会各界及热心人士资助按资助者要求挑选品学兼优的资助对象。
第九条 资助基金实行从严控制原则,鼓励学生以勤工助学形式自强自立,艰苦成才。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